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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06年中招方案出台

总体目标
    2006年全省高中阶段招生总体规模较上年增加10%,其中普通高中增幅达到2.9%,中职教育增幅达到21.7%;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比例力争达到65.8%。
    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办法
    (一)报名
    2006年中考报名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组织进行。为掌握全省初中毕业生报考信息,各市一律使用省招办统一编制的报名卡,按省招办要求采集信息,建立考生电子档案。
    各市报名工作必须在5月15日前结束,并将考生报名有关信息按考务细则的要求,于5月25日前报送至省招办。
    (二)考试工作
    2006年全省统一命题的考试继续实行非课改实验年级考生和课改实验年级考生分别命题、分别制卷、在同一时间组织考试的办法。
    1、考试科目及命题分值
    课改实验年级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形式、考试的组织办法、成绩呈现方式及运用等,按《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全省课改实验区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06]11号)要求执行。具体考试的科目与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外语120分(其中:听力测试20分);思想品德与历史(或历史与社会)150分;物理与化学150分。其中,思想品德与历史合卷,物理与化学合卷;思想品德与历史以及物理与化学仍实行开卷考试,允许携带教科书等相关材料;数学、物理与化学考试今年暂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课改实验年级由各市统一组织命题考试的科目为:地理,生物。分值由各市自行确定。
    非课改实验年级毕业生全省统一考试科目仍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和历史、物理和化学共7个学科,其中政治和历史合卷,物理和化学合卷。各考试科目的分值为:语文150分;数学150分;英语150分(其中听力测试30分);政史150分;理化150分。思想政治与历史仍实行开卷考试。
    各市应全面推进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和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试工作,有条件的城市市区应积极推行信息技术学科上机操作考查,并根据条件逐步扩大试点面。以分数呈现的考试或考查项目成绩的,体育考试最高分值仍为30分,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最高分值15分。具体考试或考查的内容和办法等由各市教育局根据《2006年安徽省课改实验年级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纲要》等有关要求自行制定。
    2、考试时间
    2006年课改实验年级考生和非课改实验年级考生全省统一命题科目的考试时间是:6月24日至6月26日。具体日程安排如下:
    6月24日上午8:30--11:00   语文  下午3:00--5:00   物理、化学
    6月25日上午8:30--10:30   数学  下午3:00--5:00   思想品德和历史(思想政治与历史,历史与社会)
    6月26日上午8:30--10:30   英语
    3、命题原则
    2006年,课改实验年级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命题,将继续体现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功能,兼顾高中阶段教育招生选拔性要求的原则,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在全面检查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重视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考查,反映课程标准中对学生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目标的基本要求。
    非课改实验年级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命题仍然依据教学大纲(试用修订版)或课程标准,同时吸收新课程标准的改革理念。在政治、历史试卷中结合有关问题适当渗透对其它人文学科基础知识的考查;在物理、化学试卷中结合有关问题适当渗透对其它自然学科基础知识的考查。
    各学科命题的具体原则和要求见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所编印的《2006年安徽省课改实验年级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纲要》和《2006年安徽省中考考试纲要》。
    4、阅卷
    考试试卷的阅卷工作仍由各市教育局组织,各级教研部门具体实施。各地应加强对本地中考阅卷工作的总结和试卷分析,在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教科所提交试卷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
    三、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办法
    (一)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
    1、各市教育局应认真组织好五年制高职、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工作,着力建立服务考生、方便中职学校的工作机制,切实打通普职招生调剂渠道,努力增加职业教育的招生量,促进普、职教育协调发展。
    2、积极建立中职类学校招生的二次报名和补充录取制度。凡是未被普通高中录取而又填报了职业类志愿的,应及时调给中等职业学校,绝对不允许截留。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前提下,各学校要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学生报考中职类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应优先录取参加今年中考的考生。
    3、继续坚持中职招生“五个放开”政策,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的自主权,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鼓励普通中专学校自主招生、免试招生,并允许中专学校在招生中根据自己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及生源情况,上浮三年制中专招生计划、自主调整中专招生专业或按专业大类招生。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尤其是要加强省属中专与薄弱中职学校之间的联合合作。允许中职资源薄弱、初中毕业升学率偏低的市,打破区域界限,有组织地与经济发达市的中职学校开展合作,拓展初中毕业生升学就业渠道。年终中职招生目标的考核,将依据生源输出地统计的数据核准。
    4、五年制高职的录取由省里统一确定最低控制线,各市应严格按控制线执行,凡低于控制线的考生,省招办将不予办理五年制高职新生录取审批手续。各市应根据下达的五年制高职生源计划,合理分配课改实验年级和非课改年级招生数,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招办备案。课改实验年级考生考试成绩用等级呈现的,各市录取时应依据考生的原始分数和省招办发布的最低控制线及本地招生指标,确定考生录取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等级标准,从高到低录取。
    (二)进一步改革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办法,拓宽录取渠道。
    1、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纳入各地中招工作中,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2006年分解指标不得低于招生计划的60%,具体分解因素和办法由各市教育局制定。
    2、积极改变以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依据的做法,进一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2006年,各市必须在课改实验年级毕业生中全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安徽省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2005年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把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分别作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和重要依据,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时落到实处。
    3、积极试行优秀初中毕业生和特长生保送或直升普通高中的制度。保送和直升比例应控制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5%以内,具体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优秀毕业生和特长生的保送或直升工作要尊重学生本人的意愿,保证推荐办法、过程、结果公平、公正、公开。推荐办法和名单要张榜公布。
    4、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管理民办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可允许民办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作为调节性计划,进行自主招生。民办高中要有最低分数线,可在当地高中线下浮一定分数。民办高中应在市、县(区)批准规定的区域里招生,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
    中考政策性加分办法,由各市教育局自行制定。
    四、中考和中招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一)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中考和中招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理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体制,统筹管理招生工作。各市招生部门应在高中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根据中考改革政策要求,认真把好录取关,确保在新课程理念下的中考改革稳步推进,确保2006年中考和中招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市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在综合分析生源及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根据省教育厅2006年高中阶段指导性招生计划确定的总体目标,抓紧制定本市2006年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的具体计划并分解到县(市、区)。各市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必须把省属中专学校及其它非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本市的招生指标一并纳入,确保2006年高中阶段招生目标的实现。
    (三)要切实加强对中考和中招改革工作的宣传,建立健全中考、中招宣传机制,提高中考和中招工作的透明度,争取多方理解和支持。要认真制定中考和中招方案尤其是课改实验年级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要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布。要加大中职学校招生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向每个考生和家长全面介绍中职学校的情况、招生计划和就业情况,切实加强对初中毕业生的诚信教育和升学指导,进一步引导学生报考职业学校。
    (四)各市要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列入对县(市、区)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把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升学率作为考核各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评估指标。省教育厅继续实行中招工作奖励制度和通报批评制度。
    (五)普通高中择校生继续严格执行“三限政策”(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各校招收的择校生均不得突破本校招生计划的30%。除此之外,各地一律不得允许同城范围内的“借读”。
    (六)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考试和招生秩序。要建立健全中考组织管理制度和办法,规范考试组织程序,狠抓考风考纪,坚决杜绝任何舞弊行为。中考考点和考场的设置要在各市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区)具体落实。要积极创造条件,将考点和考场按相对集中的原则,逐步分散设置到乡、镇学校。课改实验年级考生和非课改实验年级考生应分设考场。
    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和招生市场,净化招生环境,严禁强迫学生违背本人意愿填写志愿,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争抢生源,杜绝违规招生。
    各市教育局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诚信制度、评估监控制度,保证中考中招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初中毕业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初中学校的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让其提前毕业离校。各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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